2018-10-11 11:59

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不少店家遇到消費糾紛後,常把監視器畫面PO上網,要網友肉搜該名客人,但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醒,此舉可能觸犯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,店家應謹慎為之。

司進會指出,個資法第2條規定,只要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出個人的資料,就屬於個資博客來網路書局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,因此,如果監視器可識別出主角的臉部或其他個人身體特徵,就應受個資法規範。

而按照個資法第19條、第20條規定,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與利用,應有特定目的,且蒐集須在「特定目的」必要範圍內為之,否則原則上就要負擔個資法所規定的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,但如果能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等例外規定,也可以不用負責。

日前一位民眾叫了一碗麵,上菜後發現太貴,認為太貴而不吃走人,店家氣得把監視器畫面PO上網公審,司進會認為,店家裝設監視器的目的並非要公審客人,把影片PO上網也難以被認定符合有公共利益,因此店家有觸犯個資法的疑慮。

不過,日前高等法院的一起判決有不同看法,認為只要PO上網的影片,沒有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博客來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」,就不應負刑事責任,司進會則說,就算沒有刑責,還是有吃上民事求償官司的可能,因此建議店家或民眾,上傳影片前應三思,避免惹上麻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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